(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阿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阿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3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高剑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峰。被告李阿利,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李阿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李阿利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 明 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夏雨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