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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丁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丁XX,女,生于1982年2月6日,汉族。被告吴XX,男,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XX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XX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跃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