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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焦海涛、张弘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海涛,张弘,司胜志,朱桂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540号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兵,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继锋。被告焦海涛。被告张弘。被告司胜志。被告朱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海涛、张弘、司胜志、朱桂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