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焦海涛、张弘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海涛,张弘,司胜志,朱桂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540号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兵,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继锋。被告焦海涛。被告张弘。被告司胜志。被告朱桂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海涛、张弘、司胜志、朱桂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济宁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