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露与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露,李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47号原告:黄露,农民。被告:李丽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露与被告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黄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员陈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