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五福与陈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五福,陈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陈五福,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陈荣春,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五福与被告陈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五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五福以被告陈荣春全家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五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实际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五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