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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五福与陈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五福,陈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陈五福,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陈荣春,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五福与被告陈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五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五福以被告陈荣春全家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五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实际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五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