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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玉喜、张社会、张社立、甄玉兰与李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张玉喜,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申请人张社会,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玉喜,系张社会父亲。申请人张社立,男,1975年1月4日出生。申请人甄玉兰,女,1929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正东,男,1951年8月2日出生。申请人李世军,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君,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申请人张玉喜、张社会、张社立、甄玉兰(甲方)与申请人李世军(乙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2日经孟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二、侯月梅的死亡赔偿金131825.4元、丧葬费19402元、被扶养人甄玉兰扶养费10730.2元、被扶养人张社会抚养费643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76338.8元,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228000元(已履行)。三、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其他没有任何争议。2015年10月23日,申请人张玉喜、张社会、张社立、甄玉兰(甲方)与申请人李世军(乙方)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达成的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玉喜、张社会、张社立、甄玉兰(甲方)与申请人李世军(乙方)于2015年10月22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