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守功与刘清、刘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功,刘清,刘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813号原告:王守功,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雪梅,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被告:刘杰,女,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功诉被告刘清、刘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满苏·哈布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