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云南长寿旅行社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长寿旅行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长寿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刘松江。委托代理人张宏雷、赵燕,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长寿旅行社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不属于旅游合同;2、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所涉及《合作协议》,针对的是双方当事人为开发云南省老年旅游市场而签订,合同的具体履行涉及全省各地州,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红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