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开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30号罪犯陈开全,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广东省佛冈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以(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70号判决,认定罪犯陈开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履行15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服刑期间无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陈开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陈开全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开全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分别于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5年7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5年4月、2015年7月获得季度表扬两次;2010年3月、2011年2月表扬两次。本院认为,罪犯陈开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开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