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怀宇与湖北欧亚冠达商贸有限公司、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05-1号申请执行人胡怀宇。被执行人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洪光,男,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欧亚冠达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月,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洪光,男,总经理。胡怀宇与湖北欧亚冠达商贸有限公司、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欧亚冠达公司、麻城杜鹃盛景公司无银行存款,其在建楼盘出现融资困难,正在想方设法筹资封顶收取部分房款来化解外债,另本院已依法查封扣押两公司土地使用权,择机予以拍卖或变卖,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怀宇后,其同意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德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