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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佳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俞琼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652号原告上海佳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吴永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学彬,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琼洁,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俞琼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佳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