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安徽圣丹方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圣丹方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66号原告: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责人:魏伟,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圣丹方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圣丹方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