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杜秀勤与路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杜秀勤,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马路8号1栋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10723389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刚,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金林,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磷矿镇尤集村六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409282938。被告襄阳腾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法定代表人杨文亮,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号。负责人张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凡尘,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勤诉被告路金林、襄阳腾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秀勤于2015年10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秀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杜秀勤负担。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