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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徐某某,女,满族,1964年7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吴忠市某管理局退休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丽娟人民陪审员  尤淑花人民陪审员  李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瑞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