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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传菊与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张传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负责人:雍涛,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菊。上诉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设计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且本案的结果对上诉人及在职员工的生存产生直接影响,涉及到社会稳定,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本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且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本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