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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冠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萧冠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186号原告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万贤。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被告杭州萧冠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卡尔。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冠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冠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杭州富登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燕华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