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晓艳和被上诉人陈强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晓艳,陈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艳,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23日,住西峡县。委托代理人魏武,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8日,户籍所在地西峡县。委托代理人郝豪,西峡县丹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上诉人袁晓艳和被上诉人陈强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强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请求向被告追偿贷款本息101497.5元及利息。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西城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袁晓艳不服于2015年8月14日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显娥审判员 李郧钦审判员 祖祯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益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