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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荣刚、吕能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刚,吕能芝,黄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刚,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吕能芝,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黄靖,女,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李荣刚与被执行人吕能芝、黄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