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宗龙与陈明珠、郭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龙,陈明珠,郭文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张宗龙,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育明、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珠,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郭文灿,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龙与被告陈明珠、郭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和被告案外协商处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龙撤回对被告陈明珠、郭文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龙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