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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崔文彦、王艺田、张丽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崔文彦,王艺田,张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崔文彦,女。被执行人王艺田,男。被执行人张丽荣,女。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崔文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本金人民币46000元及利息、罚息6487.24元,合计52487.24元,并从2013年7月23日起,由该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至被告崔文彦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之日止。被告王艺田、张丽荣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崔文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124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崔文彦、王艺田、张丽荣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文彦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偿还了5000元后,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韩民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