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龚某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辉,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龚某辉,男,汉族,1966年07月0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宜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某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龚某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4)亳民一终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