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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民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陈国平、傅华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243-5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法定代表人:郦金龙。被执行人陈国平。被执行人傅华英。被执行人诸暨市正德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仲裁委员会(2015)绍仲字第031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国平、傅华英、诸暨市正德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27239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绍执民字第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