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园区书芳园商住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世国,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白墨,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富,男,住龙港区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韦薇代理审判员 陈征人民陪审员 陈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