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雪与被告王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王纯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杨雪,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纯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与被告王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