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执字第1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雷,张武,张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275-2号申请执行人郑雷。被执行人张武。被执行人张西平。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临罗执字第12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武、张西平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办事处朱陈北村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武、张西平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办事处朱陈北村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爱 军审判员 张 广 林审判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