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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91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进,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继忠,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友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进,被告马某及委托代理人马继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原告系再婚,婚前有一子)不关心,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原告也从未感受到被告的关爱和家庭的温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了六年,对妻子、孩子尽心尽责,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和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新夏(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