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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潍坊稀尔奥特肥业有限公司与刘宝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稀尔奥特肥业有限公司,刘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稀尔奥特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三公里西侧。法定代表人黄建立,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宝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潍坊稀尔奥特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4985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即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