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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胜利与董永林、董永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利,董永林,董永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董胜利,农民。被告董永林,农民。被告董永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胜利诉被告董永林、董永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审 判 员  马春力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