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胜利与董永林、董永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利,董永林,董永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董胜利,农民。被告董永林,农民。被告董永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胜利诉被告董永林、董永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审 判 员 马春力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