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171号原告唐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