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晓静与香港东北亚国际交流中心(中国)有限公司长春代表处、邹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静,香港东北亚交流中心(中国)有限公司长春代表处,邹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王晓静,女,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香港东北亚交流中心(中国)有限公司长春代表处。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公寓5层505室。法定代表人:孙立军,经理。被告:邹俊,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静与被告香港东北亚国际交流中心(中国)有限公司长春代表处、邹俊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晓静负担。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