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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艳芝与李伟、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24-1号本院2015年10月13日对原告孙艳芝诉被告李伟、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9页倒数第二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更正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