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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金水、涂海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金水,涂海东,XX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7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郑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芬芳、林鹏,系申请××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钱金水。被执行人涂海东。被执行人XX媚,1980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金水、涂海东、XX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金水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继续支付合同期内基础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6.5‰计算至2014年9月5日止,扣减已支付的8014.67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涂海东、XX媚对上述款项在最高保证限额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钱金水、涂海东、XX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钱金水、涂海东、XX媚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钱金水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东村东门横街4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702**),该房因本案申请人申请在诉前保全已被本院查封;3、被执行人涂海东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梅头镇屿门村的房产(产权证号:98)一处,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裁定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据申请执行人陈述,该房屋现状与登记情况不符,系旧房拆除后重建,该建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暂不宜处置;4、被执行人XX媚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涂海东除本案件外,另有多笔债务在本院执行,本院多次走访上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请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钱金水名下的房屋,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7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