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允与王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王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张允,女,1970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顺军,男,1978年10月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允与王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顺军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