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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允与王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王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张允,女,1970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顺军,男,1978年10月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允与王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顺军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