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连满与营口希尔化工有限公司、接立峰、冯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满,营口希尔化工有限公司,接立峰,冯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于连满(反诉被告),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营口希尔化工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XIAOYUKIMMEL,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接立峰(反诉原告),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经理。被告冯菊(反诉原告),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连满与被告营口希尔化工有限公司、接立峰、冯菊以及反诉原告营口希尔化工有限公司、接立峰、冯菊与反诉被告于连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于连满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营口希尔化工有限公司、接立峰、冯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文伟审 判 员  昝立宾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