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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审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鼎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驻马店市鼎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88号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胜利、黄德胜,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鼎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鼎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依法作出驿环罚决定(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驿环罚决定(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该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鼎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作出的驿环罚决定(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对驻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