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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育荣犯强奸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育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624号罪犯刘育荣,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江蓬法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育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刘育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刘育荣获得嘉奖20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其居住地台山市司法局于2015年8月5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育荣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育荣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日期起,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均成审 判 员  吴健英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