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宫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1183号原告宫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