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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宫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1183号原告宫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