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郭洪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发,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被告:郭洪全,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受理原告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