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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雄与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雄,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024-2号原告(反诉被告):曾雄,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长申、陈跃勇,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9922491-5。法定代表人:尹平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曾雄(反诉被告)与被告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雄、反诉原告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雄、反诉原告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雄、反诉原告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150元,实收2150元,由原告曾雄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525元,实收525元,由反诉原告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菊霞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艺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