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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姚某某、王某诉被告某四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王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姚某某,女,。原告王某,男,。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系王某之母。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四组)。负责人袁某某,该组组长。原告王某某、姚某某、王某诉被告某四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姚某某、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四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姚某某、王某诉称,原告一家人均是被告村组村民,系独生子户。2014年9月被告某四组的南堓土地被征占,2015年2月15日将征地款进行了分配,分配中未对原告独生子女应享有的份额进行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增分一人份的征地款项255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王某某、姚某某、王某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王某某、姚某某、王某的身份证、户口本一份,欲证明王某某、姚某某、王某一户系某四组本村村民的事实。2、王某某、姚某某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一份,欲证明王某系独生子女,原告一户系独生子女户的事实。3、2015年2月13日某村第四小组关于南堓地被征地款分配方案一份,欲证明某四组土地被征占的事实。4、2015年4月1日渭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一份,欲证明某四组经责令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5、2015年10月13日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某四组南堓土地被征后,村民人均分配25500元的事实。被告某四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王某某、姚某某、王某所举证据,审判长经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王某某、姚某某、王某系某四组村民。王某某、姚某某于1996年6月13日生育一子王某,并领取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向其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4年9月被告某四组的南堓土地被征占,2015年2月13日某四组制定了关于南堓地被征地款分配方案,人均分配25500元,分配方案中第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双女户享受国家待遇、补贴的,除应分的本份外,不再享受村民任何待遇,如有异议,可以维权。王某某、姚某某、王某一户以某四组未向其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村组增加给付一人份额的土地补偿款255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姚某某夫妻生育孩子王某之后,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成为该村组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一个人份的份额。某四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执行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规定,未向该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一人土地补偿份额,该行为侵犯了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王某某、姚某某、王某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四村民小组给付王某某、姚某某、王某土地补偿款25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四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保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