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乳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伟海、宋迎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海,宋迎辉,张辉,宋吉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伟海。被执行人宋迎辉。被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宋吉运。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08)乳城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吉运在中国工商银行乳山商业街支行62×××77账户存款共计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