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卜言豹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言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言豹(乳名小二根),无业。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言豹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士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言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1.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卜言豹在本县堆沟港镇亚新钢铁厂门口,向周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5克,得款人民币300元。2.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卜言豹在本县堆沟港镇王庄村五组自己家北侧路边,先后两次向周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各0.5克,计得款人民币600元。3.2014年下半年某日晚,被告人卜言豹在本县堆沟港镇兴港小区农村信用社南侧十字路口,向孙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5克,得款人民币300元。4.2014年下半年某日晚,被告人卜言豹在自己家中,向孙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5克,得款人民币200元。5.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卜言豹在本县堆沟港镇四圩村张某甲家,先后两次向张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各0.5克,计得款人民币400元。6.2014年下半年某晚,被告人卜言豹在自家北侧路边,向张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0.5克,得款人民币200元。7.2014年下半年某日晚,被告人卜言豹接受贩毒人员刘某某请托,帮助介绍购毒人员。后经其提供联系电话,帮助贩毒人员吴某从刘某某处购得21克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卜言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王某、周某、张某甲、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1.2014年7、8月份某日晚,被告人卜言豹在其家中,容留陈广东、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4年7、8月份某日晚,被告人卜言豹在其家中,容留孙某、刘佳喜、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7、8月份某日晚,被告卜言豹在其家中,容留孙某、刘佳喜、张某甲、尹春华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4年9、10月,被告人卜言豹在其家中,两次容留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4年9、10月份某日晚,被告人卜言豹在其家中,先后两次容留王某、郑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卜言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孙某、张某甲、王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言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帮助吴某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卜言豹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言豹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帮助贩毒人员吴某购买毒品25克的数量指控。经查,吴某证实毒品到手后经称重少了三四克,先经联系对方同意补给,后再索要对方就不见面了,故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为21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卜言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卜言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言豹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卜言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言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二、被告人卜言豹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义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5、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7、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8、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9、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