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桃峰与王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桃峰,王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36号原告:王桃峰(乳名老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宁光明,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41109192。被告:王立亮(又名王红青),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桃峰与被告王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桃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光明,被告王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桃峰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1月2日,被告王立亮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两次借款,每次各出具借条一份)。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同年8月17日又向原告出具借原告利息3万元,共计借款33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拖,至今未有偿还。故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借款33万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立亮辩称:我于2015年1月2日在赌场中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借据),后于2015年8月17日又给王桃峰出具借款利息3万元的借条一份,我其他没有再向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1月2日,被告王立亮因急需用钱分两次从原告处共计借款30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款15万元的借条和借据各一份。后被告于同年8月17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款3万元(30万元的利息)的借条一份,合计借款33万元。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拖,至今未有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借据相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合计向原告借款33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并有被告王立亮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借据相佐证,被告王立亮理应及时向原告清偿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桃峰返还借款3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95元,由被告王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