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明政与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高明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利霞,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政。上诉人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明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丰李镇××村,根据洛阳市区划调整,丰李镇××村已划归洛龙区,因此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规���,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区域××河南省宜阳县,本案应有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基于原告的起诉启动,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须经实体审理确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高明政向洛阳佛尔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产生的纠纷,由于当事人之间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高明政作为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争议的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的洛阳市洛龙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另外,洛阳市丰李镇牛屯村相关纠纷的民事地域管辖法院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综上,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