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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诉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97号原告:王××,男,40岁。被告:陈××,女,34岁。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诉称,王××与陈××于200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婚初感情尚可。自2003年起,陈××外出打工长期不归,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1年3月起,陈××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王××多方查找无其下落。由于陈××下落不明满三年,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离婚,婚生女王×由王××抚养,抚养费自理。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王××与陈××于1998年通过打工认识,并于200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陈××于2011年年3月1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王××主张与陈××于2003年6月开始分居,主张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蛟河市河北街永康社区居民委员会公民下落不明证明。本院认为:王××与陈××虽自愿登记结婚,但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陈××于2011年3月1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本案中陈××下落不明已有三年,结合王××与陈××夫妻关系的现状,应认定王××与陈××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为宜。关于婚生女王×的抚养问题,因陈××下落不明,王××一直抚养婚生女,王××要求抚养王×并自理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二、婚生女王×归原告王××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自负。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宝莲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