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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芳与被执行人朱渊离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生。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生,警官证号码XXXXXX号,武警江苏总队司令部参谋。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朱某应给付周某143834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朱某于九月底支付60万元,余款83009.3元(抵扣诉讼费8250元)于2015年12月16日前各付。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