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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褚金宝与被告沈作桂、刘洪彩、章延岭、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褚金宝。被告沈作桂。被告刘洪彩。被告章延岭。被告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金宝与被告沈作桂、刘洪彩、章延岭、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金宝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金宝撤回对被告沈作桂、刘洪彩、章延岭、沈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褚金宝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