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褚金宝与被告沈作桂、刘洪彩、章延岭、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褚金宝。被告沈作桂。被告刘洪彩。被告章延岭。被告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金宝与被告沈作桂、刘洪彩、章延岭、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金宝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金宝撤回对被告沈作桂、刘洪彩、章延岭、沈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褚金宝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