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周某2,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4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1、周某2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后亦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开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