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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伟庆、孔令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196号申请人:赵伟庆。申请人:孔令山。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赵伟庆、孔令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伟庆、孔令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赵伟庆与申请人孔令山均同意,对孔令山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损费、交通费由申请人孔令山向肇事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赵伟庆提供材料。二、申请人赵伟庆另外赔偿申请人孔令山6000元,2015年10月26日付清。三、其他互不追究。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