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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成兰与孟金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兰,孟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赵成兰,女,194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板桥村龙潭**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42********。被执行人孟金龙,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科馨别墅**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2********。原告赵成兰与被告孟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孟金龙偿还原告赵成兰借款本金350000元;被告孟金龙给付原告赵成兰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3日尚欠利息6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金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文婧